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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印发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1月1日起施行
2026-10-14 16:51:56           点击数:


13部门联合印发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1月1日起施行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管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培训、评价、考核、解聘以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数字化发展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和草原局、能源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组织开展履职情况评价、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经批准的交易场所设立网络抽取终端等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情况评价,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维持评标现场纪律、秩序等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系统应当与自治区有关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送交互评标专家抽取需求、抽取结果、调整出库等信息。评标专家资源跨行业、领域共享共用。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与评标专家库的数据贯通与数据共享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在全区范围内至少组织两次评标专家公开征集。公开征集公告应当明确选聘时间、具体标准、程序及具体安排,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部门官方网站等发布。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入库条件,包括同等专业水平具体认定标准、资深评标专家认定标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具体要求,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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