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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等10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指引,12月1日起施行!
2026-10-28 17:22:02           点击数: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代理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章  招标准备与招标方案拟定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招标人基本情况及委托招标事项,及时从招标人处获取实施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并进行必要的核实。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如名称、建设地点、规模、合同估算金额等;

(二)招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

(三)招标项目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如招标任务说明、技术规格与要求、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四)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

(五)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实施的初步设想和要求,如标段(标包)划分、项目完成期限、合同关键条款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六)招标人有关招标的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人委托,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市场竞争状况等,对招标项目开展必要的市场调查,为科学编制招标方案、合理设定招标条件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接委托招标项目后,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委托要求编制招标方案,主要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内容和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资格预审方案、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来源和抽取方式、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工作安排等。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组织过程中需调整招标方案的,应当由招标人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需要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项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计划并协助发布。

第五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公告,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发布。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招标项目概况等。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发售(发放)。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七条 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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