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资料和开标时投标人递交的所有资料,不得利用提供信息的机会,干扰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评标时,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招标人确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推举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二)招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宣布评标纪律,介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审内容、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注意事项;
(四)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查询投标人相关的信用信息;
(五)收集和整理评标资料,检查评标报告和评审表格的签署情况;
(六)按照规定保管好投标、评标资料,做好资料的封存。
第六十二条 如出现评标专家回避、因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评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招标人进行补抽评标专家或者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如出现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提醒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第六十四条 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标过程相关信息,并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好评审保密工作。
第六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评标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填报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对评标专家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评审公正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照要求提交。
第六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协助招标人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第六十七条 评标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协助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六十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定标程序、定标要素及定标办法等具体内容,协助做好定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协助核验中标候选人,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提醒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