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指引》的通知
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信息通信发展办,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持续推进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单位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招标代理服务规范》《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协助合同签订等服务。
第三条 招标代理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依法合规原则,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电子招标投标应用,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优化流程、严控风险、全程留痕、可溯可查。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19个应当)》《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24个不得)》(鲁发改公管〔2026〕200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代理机构服务行为自律准则及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能力和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的办公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