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评标方法类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招标文件未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内容;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异议渠道及联系方式;
(六)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存在错误;
(七)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
(八)未在法定期限答复投标人异议;
(九)招标人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异常提醒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
(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信息;
(三)开标前擅自开启投标文件、增设招标文件以外限制条件、未拒收逾期或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异常提示情形】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评标委员会提示: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提供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等信息与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不一致;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其他在建项目同时履职;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内容;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七)投标人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交易中心提示投标人异常情形,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异常情形】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醒:
(一)接受抽取后,未按时签到并进入评标区;
(二)不按交易中心要求进行身份核验和安检、存放电子设备及其他无关物品;
(三)在评标区内擅自使用电子设备对外联络;
(四)擅自离开评标工位或评标区;
(五)评标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进度;
(六)评分畸高畸低;
(七)评分计算错误或对同一客观项评分不一致;
(八)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