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六)不同投标人工程清单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制作;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保费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八)伪造或变造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利用挂靠或借用的资质、资格证书投标;
(九)给予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
(十)投标人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情形】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
(一)扰乱现场秩序,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
(二)在交易现场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三)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
(四)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故意拖延评标进度,经提醒后仍不改正;
(九)评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签章;
(十)不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投诉;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涉嫌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违法线索报告方式和要求】交易中心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数字见证系统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直接在线报告。
第三十八条【暂停交易与跨机关移送】交易中心发现存在实质影响中标结果、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违法线索,并提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中心应当按要求停止提供交易服务。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交易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配置应急、消防、备用电源等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处置】交易现场发生消防安全、建筑设施安全等突发应急事件时,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等方式稳妥处置,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十一条【系统与网络故障处置】开评标过程发生系统、网络、软硬件设备故障,交易中心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完整记录故障起止时间、影响范围。故障无法及时排除的,按规定采取中止、延期开评标等方式处理,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资料封存、过程记录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现场秩序事件处置】交易现场出现争吵喧闹、寻衅滋事、冲击封闭管理区域等情形,交易中心第一时间制止,维护现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及时报警,完整留存音视频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