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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印发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1月1日起施行
2026-10-14 16:51:56           点击数: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发现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专家填报及完善、更新个人信息时应当全面、真实、及时,评标专家库系统实现自动关联回避。

第十一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链接评标专家库系统网络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见证、通知、评标等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数据保留完整。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评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托评标专家库系统及时自动抽取并通知评标专家评标,告知评标开始时间、评标预估时间、评标报酬支付方式及标准和县(市、区)地点,评标专家及时确认是否参加,确认参加的应确保自身具备履行本次评标职责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内相应专业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多次抽取无法足额确定评标专家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从上级专业、相近专业抽取评标专家;扩大抽取范围后仍未满足要求的,缺额专家可以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启动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机制予以保障。确实无法补足,应按《管理办法》要求,按程序重新组织评标。

第四章  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考评分为现场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自治区代建中心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和动态管理机制。评标专家库系统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统一赋码,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入库出库情况、培训学习考试情况、参加评标活动具体情况、履职情况评价和年度履职考核情况,实行“一人一档”。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采用负面行为扣分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招标人根据《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履职评价标准》(见附件1)有关规定,分工分项对评标专家进行 “一标一评”。扣分情况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告知评标专家。现场履职情况评价结果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异议的可延长至结果处理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两年内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履职扣分情况但未被扣分的,应当补充评价,期限从评标专家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扣分,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询问、约谈、告诫等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履职信用修复机制。评标专家在扣分之日起满12个月未再次发生履职情况扣分行为情形的,可向原作出履职情况评价扣分所在地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履职信用修复。评标专家在单次评标履职扣分达到30 分的严重违规行为的,信用修复期为扣分之日起24 个月。行政监督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修复,并在评标专家库系统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专家认为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评价信息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向评价主体提出异议。专家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异议相关证据材料。评价主体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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