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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印发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1月1日起施行
2026-10-14 16:51:56           点击数: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应具备《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入库条件。

个人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规范管理。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采用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通过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交申请,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根据自身专业条件、资质能力、工作经历和业绩等情况申请匹配的评标专业,最多可以申请3 个二级专业类别项下的6 个三级专业类别;

(三)按照申报专业类别所属的行业归口原则,评标专家入库实行分级审核:各地(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的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复审;

(四)通过复审的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登录评标专家库系统参加有关招标投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的在线学习,接受在线测试或评估。未按规定参加入库培训及考试未通过的,不得入库;

(五)在线测试合格及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代建中心纳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专家每次聘用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初审、复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本细则及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入库条件和标准要求,对申请入库专家的基本信息、专业条件、资质能力、工作经历和业绩进行审核,初审、复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初审或复审部门均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九条 招标人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招投标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业类别、评标专家数量、技术复杂程度等设置抽取条件,并对抽取条件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抽取专家人员不得超过1人。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提出回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投标人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该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是指评标专家及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管理、业务服务或控股关系,或在投标人中任董事、监事、高管、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职务,或持有投标人股份,评标专家 3  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职务)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人中任董事、监事、高管、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顾问等职务或持有投标人股份,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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