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等原因,超过三个月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在评标专家库系统中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申请暂停期满后自动恢复。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申请暂停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180天。评标专家申请暂停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
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再胜任评标工作或存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情形的,可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代建中心、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
(一)一般情况下超过65 周岁;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件;
(三)不再符合入库具体标准;
(四)出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入库情形;
(五)在库期间存在涉及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
(七)单次履职评价扣分达到50 分;
(八)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因第(五)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3 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因第(六)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1 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因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应当由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推荐入库单位。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的,评标专家电子聘书自动作废。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调整出库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自治区代建中心申请复核。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自治区代建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六章 评标报酬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获取评标报酬参照《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附件3)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酬应当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委托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服务机构支付,一般应在评标结束后7日内支付。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视为接受评标报酬标准,评标专家不得提出更高标准的评标报酬或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评标专家对所得报酬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束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但不得以报酬低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督促相关单位(人员)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