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抽取或者补抽评标专家的;
(二)未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情况评价的;
(三)未妥善保管评标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评标报酬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和运维保障单位应严格设定有关工作人员权限,遵守有关信息保密规定,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系统评标专家名单等重要数据安全管控,全程记录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现场履职评价标准
2.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
3.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报酬参考标准
4. 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