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规〔2026〕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广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5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和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但在区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综合信用评价、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级次,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采购行业协会等方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社会力量提供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执业素养与服务水平。
第二章名录登记管理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以下简称广西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广西政府采购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登记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近期内为专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采购规程、质量控制、信息发布、质疑处理、内部培训、档案管理等;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评审场所照片、符合评审活动全过程监督要求的实时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照片等证明材料;
(五)专职从业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