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项目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以电子化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第二十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是否收取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框架协议等)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形式保证金。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预算级次国库。
第二十一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收费,不得向供应商收取、转嫁无法律规定依据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采购项目执行程序,严格评标(审)现场管理,除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审)现场。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的应遵守开评标场地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为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投(竞)标咨询。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规范、准确,且符合规定,不得包含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后,应按照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政府采购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期间,代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综合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依托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施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日常履职评价、监督检查评价、专业知识评价等内容,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日常履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由采购人、评审专家、相关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所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日常评价。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项目日常履职评价。
代理机构可以在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查询本机构的日常履职评价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履职评价情况作出申辩说明。如经财政部门认定申辩事项成立的,应对评价进行修正。
第三十条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监管权限,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监督检查及审计等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