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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2026-06-10 18:06:15           点击数: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及资料不完整不清晰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符合从业条件的,按规定登记进入名录。

必要时,自治区财政厅可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核查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虚假或真实性存疑材料的申报代理机构,自治区财政厅不通过申报并退回其申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第九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西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导致信息失真的,视情况暂停其在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开通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操作权限。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进入名录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将进行集中清理,暂停广西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操作权限,组织代理机构核实完善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符合从业条件的予以恢复系统操作权限;对经查证已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代理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本条第(三)项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及兼职等人员)。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发现采购人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建议其及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人员应为所属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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