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未经备案变更擅自更换人员或人员缺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记分。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档案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资料、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招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项目类别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主动接受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其信息登记、从业规范、执业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罚等,统一纳入自治区招标代理监管体系。
第四章 执业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业行为记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记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记录时须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记录、音视频资料、处理处罚决定书、投诉处理结论等。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记分,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执行: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环节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与记分;
(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记分”原则,负责对本行业领域、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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