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开展调查、核实、认定、记录与记分。线索来源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等;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交易场所内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良行为,当场制止、纠正,并予以记录、记分;对现场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记分管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记分周期:1个自然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周期届满分值自动恢复初始值。
(二)初始分值: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初始分值均为100分。
(三)记分标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附件3)执行。同一项目存在多项不良行为,按最高分值计取一次,不重复记分;不同项目同一不良行为的,记分累计计算。
(四)关联记分: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存在关联不良行为的,按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同步记分,分别计入对应主体。
代理机构记分结果分为五个等级:总分90分(含)以上为A级,80分(含)-90分为B级,70分(含)-80分为C级,60分(含)-70分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流程处理并记分:
(一)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现场监督、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后,向当事人下达书面记分通知,载明违规事实、证据材料、记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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