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系统数据共享与公开遵循提供、谁负责原则,数据提供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质量管控及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第三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  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第十五条规定,具备相应从业条件,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且熟练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从业人员,项目组人员配置达到规定标准;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得在被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期间承接业务。

第十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合同文本推荐使用自治区统一的示范文本(附件1)。

招标代理合同应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注册手续时,同步上传备案。

第十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招标方案,协助办理招标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解答潜在投标人的疑问;

(四)组织资格审查、现场踏勘、投标答疑及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工作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协助招标人定标、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七)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按照规定编制及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