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记分分值、整改要求及异议申诉途径等内容。书面记分通知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线上送达,当事人可在线查询、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不影响记分生效。
(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存在扰乱交易现场秩序、不服从现场管理等行为,应当场制止、纠正,当场告知并确认记录情况及记分依据,在项目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录入行为事实、佐证材料及记分结果。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记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记分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诉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记分实施单位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诉人,该答复为最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七条 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结果由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实时汇总、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但招标人不得以此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息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留档记载,长期保存备查,记分周期内记分结果载入《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被记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内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完成规定时长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网络学习。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准确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包括处罚部门、级别,处罚文号,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截止日期等,同步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行政处罚信息与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相互衔接,受到行政处罚的,除依法实施处罚外,同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予以记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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