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调查处理相关投诉事宜;
(十)收集、整理、保管及移交代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档案资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工作。
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违规委托事宜。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代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信息网上备案。代理机构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前,应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填报《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附件2),完整准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信息等内容。
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包括方案策划、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组织、资料归档及异议投诉协办等。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在开标前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进行人员变更,替换具备同等或更高资格条件的本机构已登记从业人员。
项目信息(含变更后信息)应当同步共享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对其出具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严禁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编制虚假文件、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条件、设置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等违法行为。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文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须由相应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编制、审核并签章。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场所开展业务,应严格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现场见证人员、监督人员管理,规范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开标、评标现场项目组到场人员,须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备案的项目组成员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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