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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规则》
2026-01-07 17:13:29           点击数: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实事求是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差异性打分。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系统自动锁定采购合同签订权限;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系统自动锁定专家抽取权限。

第十五条 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的,系统将冻结其被抽取资格。

第十六条 履职评价以匿名的方式进行在线评价,为保障评价的客观与公正,评价结果在年度汇总统计前不向被评价方公开。

第十七条 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托具体政府采购项目,对量化指标进行逐项打分。系统自动进行汇总统计,评价结果将分别用于相关主体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履职能力评价扣分的,应备注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实事求是对专家开展履职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计入其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项目未进入评审环节废标的,不需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计分周期为一个日历年度,基础分值为40分。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或者专家所属分库财政部门负责核实专家相关行为,并将扣分或加分事项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计算分值。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

扣分事项,主要针对涉及专家的投诉、举报、信访、审计发现问题、监督检查结果,以及配合答复询问、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扣分从基础分中扣除,直至0分。

加分事项,主要包括专家参与政策制定咨询工作,以及检举、报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贿受贿、串通、违规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分事项由受理财政部门查实后录入系统,单独计算,最高加20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专家出现亮黄牌行为的,由项目所属财政部门在作出亮黄牌处理决定时,一并在系统中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专家的投诉、举报、信访、审计或监督检查核实的问题,若未达到亮牌处理程度,但属于不良行为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专家所属分库财政部门,根据行为严重程度相应扣减其信用评价分数。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专家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情况,由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根据其配合程度及时进行评价打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应在系统中录入处理决定、处理意见、证据材料等作为依据。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梯次抽取机制。系统按日历年度对专家的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名,排名按专业进行。对排名位于各专业前1/3的专家,下一年度在该专业的抽取概率提高 30%;对排名位于后1/3的专家,下一年度在该专业的抽取概率降低 30%。

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聘期内,若其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在专业排名后1%的,需参加专项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将冻结其在该专业的被抽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个人申请或超龄等原因退出专家库的,其历史综合评价成绩予以保留,并提供查询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邀请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含项目评审)时,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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