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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印发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2025-12-10 17:06:32           点击数:

(1)对定标活动负主体责任,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中标人。对定标全过程实行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反映评标委员会违规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反映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查处理;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材料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

七、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对应当登记报告而未登记报告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评定分离监管

招标人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廉政和保密教育,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招标人内部监督人员要加强对定标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监督工作完成后应在定标报告上签字。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私下接触、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招标人应将定标活动资料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及变更、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记录、公示材料、异议处理资料、合同文本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确保资料完整安全。

(四)违规行为处理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按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与他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追究其赔偿责任;发现评标专家私下接触、串通评标、不客观公正履职的,追究其赔偿责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

本指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示例)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3.承诺书(示例)

4.定标报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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