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发布合同订立信息公示。
四、标前阶段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方式、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委派方式、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等内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并报本单位党组(党委)研究批准。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不得临时改变。招标人应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科学划分标段,合理安排招标进度,对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招标人应从本单位委派内部监督人员,其职责是对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现场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内部监督人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三)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16号)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同时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专业力量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通过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契合项目实际需求,招标人对审查结果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四)招标计划发布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的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其依法合规履职,对代理行为的合规性承担监督责任。
五、评标阶段
(一)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与方法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完成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主体责任
1.规范选派代表。应选派熟悉项目、精通法规、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严禁选派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资格预审或评标。督促招标人代表认真研读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熟练掌握审查标准、评标方法、否决投标情形及异常低价识别等关键要求。
2.监督评审过程。招标人代表须公正、独立履职。对评标专家的倾向性意见、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劝阻并记录报告;对投标人存在的报价异常、业绩造假、围标串标等嫌疑,应提议评标委员会研究处理。
3.推动技术防控。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等技术手段,以技术固化规则,减少人为干预。
4.履行审查职责。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规定评标、评分异常、未处理异常投标等情形,应要求其复核纠正;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行为,应立即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