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投标(响应)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现场对其投标(响应)文件使用数字证书(CA)解密。
如投标(响应)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失败的,集中采购中心现场开封并上传供应商已递交的备用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因投标(响应)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备用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正常读取或无法成功上传并打开、未在规定解密时限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该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解密时限到期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全部完成解密后,已成功解密的投标(响应)文件数量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现场公开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及其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进行唱标。
唱标后,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在生成开标记录表上加盖电子签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如因电子化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在线开标的,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可采取线下开标。
第六节 项目评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现场在线资格性审查、现场在线评审。集中采购中心将资格性审查小组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个人信息录入电子化交易系统,绑定生成临时账号及随机密码,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资格性审查小组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录入审查意见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使用临时评审账号及随机密码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各自确认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各自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组长汇总形成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对汇总情况进行复核,提交集中采购中心对评审数据进行核对。
复核、核对中发现存在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复核、核对无误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果和评审报告进行电子签字确认。
除符合法定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需投标(响应)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做出澄清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交换相关澄清说明文件。
给予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供应商已明确表示澄清说明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一对一”谈判、磋商和单一来源协商。
第七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中心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向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对于所属单位委托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所属单位或集中采购中心按相关约定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外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四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告。
总行政府集中采购合同,集中采购中心可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评审结果,在线签订采购合同。如未在线签订采购合同,线下完成合同签订后,集中采购中心负责上传采购合同扫描件,纸质采购合同存档。
委托采购项目合同,采购人线下完成合同签订后,上传采购合同扫描件。
第五章 交易资料归集
第三十八条 电子化交易系统将如实记录并自动保存电子化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交易记录、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电子化交易结束后,集中采购中心及时完成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资料整理归集操作,如有纸质资料,应及时扫描上传至电子化交易系统。
第四十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中心按照人民银行采购档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电子化交易资料的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