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新政 | 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规则试行!
2025-04-11 18:14:54           点击数: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心)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化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采购项目是由集中采购中心实施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交易规则另行约定。

所称电子化交易是指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人、供应商、采购评审专家等各交易主体,依托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互联网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和电子信息网络形式,依法开展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除集中采购中心以外,电子化交易参与方如下:

采购人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所属单位、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供应商是指能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是指已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成功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投标(响应)供应商是指已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采购评审专家是指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采购交易活动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项目交易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化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本规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化交易系统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

 

第六条 采购人、供应商在参与电子化交易前,应申请或注册为电子化交易系统用户,登记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并对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申请或注册的系统用户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所做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做的操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中心、供应商使用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开展电子化交易活动,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防篡改、法律有效及保密性。具体业务如下:

采购人:采购文件确认函、采购人授权函、采购人定标函、采购结果确认函、采购合同确认函(总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等。

集中采购中心:采购文件、投标邀请书、采购人邀请函、提请定标函、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总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等。

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开标记录表、澄清说明文件、报价文件、中标通知书回执、采购合同确认函和采购合同(总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等。

第八条 采购人需在向集中采购中心委托实施采购项目前,办理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

第九条 供应商需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前,办理完成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程序详见电子化交易系统“系统公告”相关通知,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相关规定。

供应商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因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遗失、损失、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编制采购项目计划、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在线模板由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开展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核。

第二节 发起和受理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向集中采购中心发起采购申请,并提交已确定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集中采购中心受理采购申请。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申请,按照“一包一项目”的原则,实施电子化交易。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