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合规编制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内容设置
第三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审查)标准:
(一)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二)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设定歧视外地经营者、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四)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投标。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上述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
(九)对省级相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以上述企业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不予加分的条件。
(十)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标准。
第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以下非法定或不合规要求:
(一)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二)要求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开标等环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违规收取保证金,或者限定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非现金担保唯一形式缴纳,或者不依法退还保证金及现金缴纳形式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其他非法定或不合规要求。
第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以下违法违规合同条款:
(一)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等,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工期、服务期或交货期。
(二)未依法依规合理划分双方风险,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三)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其他违法违规合同条款。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