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编制、发布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编制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下同),提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有权对采购文件提出修改意见返回集中采购中心。
采购人确认后,集中采购中心在采购文件上加盖电子签章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载明电子化采购的有关要求、电子化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依法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后,集中采购中心向受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应当载明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 供应商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项目报名,免费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中心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向潜在供应商发送电子邮件书面告知,同时还向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系统账号发送站内信息予以提示。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集中采购中心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重新编制发布采购文件。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及时登录系统重新获取采购文件,并按重新发布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未及时重新获取采购文件或者未按照重新发布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投标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节 编制和递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完成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等操作。
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会生成一份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和一份已加盖电子签章的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已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
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成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后,可查看下载《投标(响应)文件签收回执单》。《投标(响应)文件签收回执单》为系统已完成接收投标(响应)文件的凭证。
第二十条 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到期后,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未成功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将视为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集中采购中心不再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另行规定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已上传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潜在投标(响应)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上传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
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先行撤回投标(响应)文件,通过投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进行补充、修改后,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重新上传递交。
投标(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递交过投标(响应)文件。
第五节
开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
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三条 开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主要采取现场在线开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
第二十四条 投标(响应)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用于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数字证书(CA)和电子签章、密封的保存有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参加开标(谈判/磋商/协商/询价/)会议,向集中采购中心现场递交密封的存有非加密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现场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进入参与项目的开标大厅。
第二十五条 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到期后,成功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上传递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符合相关规定的数量,集中采购中心设置不得少于30分钟的在线解密时限,启动投标(响应)文件解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