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二十五)开评标活动应由交易平台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应由招标人统一存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随时备查。
六、其他
(二十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招标人应按照规定对异议进行答复。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规定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十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省交通工程综合监管系统,协同建设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实现两系统贯通融合。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部门探索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和系统建设,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实现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范预警信息处置。
(二十八)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应当及时落实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提供监管所需的数据、信息、权限、通道、场所等,并及时推送监管所需数据,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十)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上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履约监管,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将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三十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三十二)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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