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价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分的评标时间。
(二十)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发生评标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或补抽更换。
(二十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如有)、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监督单位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6.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十二)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或者投标人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审查确认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派员监督。
(二十三)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二十四)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简述;
3.评标情况说明;
4.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5.异议处理(如有)、审查确认报告(如有);
6.定标报告(如有);
7.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