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如有)、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单位(如有)、设计单位及相关设计人员应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