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如有)、设计、施工等验收工作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提供及移交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相关许可文件、备案表格、工程管理技术文件中应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等栏目。其他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其职能范围审核、签署、整理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