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符合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指导标准、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有满足专家抽取和日常管理需要、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
(五)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应当附具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拟入库专家进行测试,确认其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至5年,具体由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开展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和日常管理,可以商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四章 评标专家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清理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每位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和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教育。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结论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第十九条 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本人。
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清退出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