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专家日常管理的;
(三)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