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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06-14 18:00:49           点击数:

  第二十七条[标底编制]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标底的形式和参考作用,标底(含设置幅度范围或复合基准价)不能作为判断报价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标底与评分挂钩存在的不当和风险;无标底的风险;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区别。且不能设置限制竞争的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组织踏勘项目现场应当注意保密各潜在投标人身份。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国内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动因(设计施工结合、明确目标责任、减少“三边三超”)、多种形式和制约因素(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业主控制力弱化);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

  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或最高限价(并非实质报价);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一般是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防止技术方案的倾向和排斥性。

  第三十一条[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以免纠纷。

  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注意(二)、(三)款应当是与标的使用需求和专业技术特征关联、适应的合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款,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则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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