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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06-14 18:00:49           点击数: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

  第二十条[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办法的运用特点,统一推广资格后审办法的弊端。应区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情形下评标时可能进行的资格复核。

  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这比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延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定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策划指定招标方案的重要性,标段划分考虑的因素。禁止利用划分标段进行规避和虚假招标的情形:化整为零、指定分包、标段(包)数量与投标人数量相近、评标后随意划分和调整标段(包)、招小标,事后送大标等。

  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和修改其投标文件,或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签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不能完成合同签订,可以要求中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等)应有选择余地,部分形式实际操作存在的问题,不采用的保证金形式应明确告知;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如何判别)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保证金提交时间可以早于投标文件。对实践中试行联合投标担保或第三方信用担保、集中收交等方式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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