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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06-14 18:00:49           点击数: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没有要求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可以再招标前单独申请审批(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生态、科技等项目)或核准(企业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有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需要申请审批和核准。但应符合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求。

  第八条[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

  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法第66条指涉及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项目;(二)仅指采购人自己建设和使用,不包括投资相关人;(三)指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并不是中标人。(四)情形确实存在,且比较复杂和普遍,防止利用此款规避或虚假招标,如违反程序建设造成后继工程无法招标,以行业垄断作为配套理由等。

  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时具体规定。须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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