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施工评标办法》)。
基本内容
《施工评标办法》共三十一条,三个附件(包括三种评标办法)。
第一至四条分别就施工评标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主体、原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说明;
第五条明确了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进一步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至七条对资格审查方式和资格预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八条明确了“远程异地”评标的规定,要求各地州在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同时,鼓励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九条为投标保函的要求。与我厅2020年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20〕21号)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全面推行投标保函替代保证金;
第十条规定了三种评标办法的分类及定义;
第十一条明确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类问题的解释主体,进一步划分了招标人、监督人解释问题的范围,同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自行解决问题的方式;
第十二条明确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十四至十五条主要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目的在于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第十六至二十三条对评审流程、内容及因素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对类似业绩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对投标报价评审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澄清说明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中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确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了参照执行本办法的情形、解释主体及试行时间、有效期。
附件1至3为评标办法,分别是综合评估法、经评审合理低价法、定性评审法,具体对不同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评审步骤、评审项目、评审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制定亮点
(一)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为契机、解决企业合理竞争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优化招投标政策,激发建筑市场竞争活力。近年来,我区各地州普遍存在以各种形式限制企业正常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要求,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以上不合理条件的设定,不但限制了新成立的企业正常参与招投标活动,也严重制约了我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我区现行的政策对类似工程业绩认定的要求较为模糊,以至于各地州在类似业绩认定方面标准不一,标后出现争议和投诉的问题也较为普遍。新的施工评标办法以《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建建函〔2022〕13号)为导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项目不设置业绩指标。同时,规定新设立企业参与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时不评价企业业绩,只对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要求。通过此类方式给予中小型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标的机会,进一步改变建筑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新的施工评标办法中明确了业绩指标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各地业绩认定行为,同时针对业绩指标在资格审查和评审加分的要求,设定了指标范围,在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基础上,缩小类似业绩要求的占比,解决各地普遍存在的以过高业绩指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二)以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调整经济标评审标准,防堵低于成本报价、干扰评标基准价等违规行为。当前我区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情况较为普遍,特别是针对经济标评审中,恶意竞争使用背离实际的畸高畸低投标报价干扰评标基准价,使得正常报价的企业无法得分。严重干扰了我区招投标市场。新的施工评标办法中进一步了优化经济标评审内容。分为报价合理性评审和经济标计分评审。首先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合理性评审。在此阶段,对影响评标基准价的畸高畸低报价进行筛除,筛除的投标企业报价不参与后期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其次为计分评审,计分规则中设定了3个下浮系数,在经济标评审时随机抽取确定,旨在通过系数的不确定性来防堵投标企业恶意拉价。以上评审规则进一步减轻了评审工作量,又在阈值的控制下使不正常报价无处遁形,同时减少了不平衡报价的影响,评审策略更为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