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项目进展信息,目前项目已完成新一轮的招投标。于近日发布了最新中标候选人公告。
在该案例中,很多投标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是:中标后放弃中标,中标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另外大家比较关注的点就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明确规定了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以政府采购为例。政府采购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是在所难免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顺延第二名可能产生的差价,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等。
因此,不管是中标公告期间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都是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进行处理。
采购单位可以不予退还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若未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若协商不成的,采购人可以报财政部门处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