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高校委托第三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课题研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投入的课题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由投标单位为该课题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供应商A得分排序第一中标。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内部审计发现,供应商A投入的课题负责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可能提供由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但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却提供了课题负责人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多方核实,供应商A最终承认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课题负责人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系伪造,但投入的课题负责人是供应商A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正式员工”的要求,只是因其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如何认定供应商A的行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分歧。采购人认为,供应商A投入的课题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入的课题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的要求,投标有效。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虽然供应商A投入的课题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但其在投标文件中伪造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存在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标无效。
最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向相关机构核实后,确定供应商A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为虚假材料,并裁定其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供应商A处以150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法定代表人已退休,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属于虚假投标吗?
专家点评
一、认真研读采购文件,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需要认真研读采购文件的具体内容,对于可能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可以依法通过询问或质疑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案中,采购需求中要求投入的课题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但并未要求具体年龄,这就存在供应商投入的课题负责人已经退休的可能。供应商A投入的课题负责人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此情况如何处理以及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投入的课题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相关佐证材料等。同时,供应商A也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此要求提出质疑,该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供应商A将已退休人员作为投入的课题负责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供应商是通过询问还是质疑方式提出,如果涉及变更采购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依法以书面的形式更正原采购文件中相应内容,以免后续产生争议纠纷。
二、投标应当实事求是,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投标文件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依据,供应商对其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负有主体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因此,供应商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案中,供应商A明知其投入的课题负责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仍在其投标文件中伪造该课题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属于主观故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A应当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