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当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越来越便利,采购交易的制度性成本越来越低,但绝非意味着供应商可以随心随意、肆意妄为、弄虚作假。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供应商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共同营造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环境,切莫心存侥幸,否则最终将自食其果。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