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担保公司代偿后,除Z担保公司扣划的400000元保证金外,深圳Q公司对剩余代偿款970761.18元未进行偿还,洪*玉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Z担保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Q公司向Z担保公司偿还Z担保公司代为赔付的履约担保金额3600000元;2.Q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29238.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70761.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洪*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Q公司、洪*玉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判:
一、Q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Z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6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629238.8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70761.1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洪*玉对Q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洪*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Q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Z担保公司均已预交),均由Q公司、洪*玉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法律分析】
按照保函申请人和被保证人是否为同一人,银行保函可以分为非分离式保函和分离式保函两类:非分离式保函的保函申请人即被保证人,分离式保函的申请人与被保证人则为不同主体。
所谓分离式保函,是指担保公司根据合作银行所授予自身的信贷额度,申请并指示银行为担保公司所指定的被担保人(该被担保人为担保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而向担保公司指定的特定受益人所出具的非融资性保函,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分离式保证业务本质上是被担保人借用保函申请人的分离式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分离式保函的被担保人与保函开立申请人不一致,但占用保函开立申请人信贷额度。一旦银行依据合同项下条件与条款及担保公司申请对外开立了分离式保函,即构成担保公司在相关保函额度的实际使用,担保公司负责及时足额偿付所开立保函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索赔金额、垫款本息、罚息等)。可接受的保函种类仅限非融资性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分离式保函包含以下四种法律关系:
1.被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通常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或者买卖合同关系。
2.被担保人和保函申请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即被担保人同第三方担保公司(保函申请人)之间签订委托担保协议。
3.担保公司(保函申请人)和保函开函行之间的保函申请及担保法律关系,依据担保协议,担保公司(即保函申请人)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即开立人)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保函并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