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玉向Z担保公司出具《个人反担保保证书》,该保证书后附洪*丹出具的《保证人配偶声明》。声明内容为:“本人确认,我们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各自所有,保证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人同意以我们各自及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上述保证。如在被保证人的所有债务履行完毕前保证人离婚,无论共有财产如何分割本承诺仍然有效。”
2021年8月17日,广东D公司向P银行出具《索赔通知》。该通知载明:“贵行为深圳Q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开立《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保函编号:平银京东履保函字20210105第004号,受益人:广东D有限责任公司,保函金:肆佰万元整,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鉴于深圳Q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市场交易费用,根据《广东D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344号),我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索赔申请,索赔金额为2629238.82元,请贵行于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2629238.82元支付至我公司账户。”
2021年8月23日,P银行向Z担保公司发出《赔付通知函》。该函内容为:“我行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保函受益人向我行发出的《索赔通知》及保函正本原件,保函受益人向我行提出履约保函索赔申请,要求我行履行担保责任,索赔款项共计2629238.82元。我行审查后认为,保函受益人发出的索赔文件符合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我行将根据《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中的条款,在2021年8月19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保函受益任进行赔付。按照我行与贵公司签订的《开立保函总合同》,请贵司在2021年8月19日后的六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共计2629238.82元付至我行账户,以备我行对外支付。”
2021年8月26日,Z担保公司按上述《赔付通知函》的通知要求向P银行的银行账户转账2629238.82元,银行电子回单载明用途为“支付深圳Q电能项目400万代偿款”。
2021年8月26日,Z担保公司向深圳Q公司出具并向其邮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Q公司应立即向Z担保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全部索赔金额即人民币2629238.82元。同时,自2021年8月26日起向Z担保公司支付每日偿付金额的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该邮件于2021年8月26日被签收。
2021年11月16日,广东D公司向P银行出具《索赔通知》。该通知载明:“贵行为深圳Q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开立《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保函编号:平银京东履保函字20210105第004号,受益人:广东D有限责任公司,保函金:肆佰万元整,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已执行保函金额:2629238.82元,保函余额1370761.18元。深圳Q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市场交易费用合计2075353.82元。根据《广东D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344号),我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索赔申请,索赔金额为1370761.18元,请贵行于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1370761.18元支付至我公司账户。”
2021年11月17日,P银行向Z担保公司发出《赔付通知函》。该函内容为:“我行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保函受益人向我行发出的《索赔通知》及保函正本原件,保函受益人向我行提出履约保函索赔申请,要求我行履行担保责任,索赔款项共计1370761.18元。我行审查后认为,保函受益人发出的索赔文件符合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我行将根据《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中的条款,在2021年11月16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保函受益人进行赔付。按照我行与贵公司签订的《开立保函总合同》,请贵司在2021年11月16日后的六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共计1370761.18元付至我行账户,以备我行对外支付。”
2021年11月19日,Z担保公司按上述《赔付通知函》的通知要求向P银行的银行账户转账1370761.18元,银行电子回单载明用途为“支付深圳Q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
同日,Z担保公司将深圳Q公司向其交付的保证金400000元予以扣划。
2021年11月23日,Z担保公司向深圳Q公司出具并向其邮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Q公司应立即向Z担保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全部索赔金额即人民币1370761.18元。同时,自2021年11月19日起向Z担保公司支付每日偿付金额的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该邮件于2021年11月25日被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