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交时间上看,预付款担保的提交先于预付款支付。在实践中预付款担保还演变为预付款申请的前提条件:如在2008年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公路工程)》便将“经过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列为预付款申请的前提。
从保函形式上看,预付款保函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等形式,实践中也有抵押等担保形式。2013年保监会解除对保险公司涉足工程保证业务的禁令后,以保险公司为担保主体的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迅速发展,中国保险行业也于2019年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以规范该保险业务开展。
从担保额度上看,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预付款金额;从担保期限上看,预付款担保期限应长于预付款返还期间——两个维度共同保证发包人的预付款能够完全收回。
3.从FIDIC合同对比预付款担保条款
预付款担保作为国际惯例,在国际工程市场上一般遵循极具权威性的99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下简称FIDIC合同)。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得以在借鉴的基础上对预付款担保制度加以完善。
从强制性上看,FIDIC合同规定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是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强制性要求:只有承包商提交预付款保函,业主才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出具也是工程师向承包方签发期中支付的前提之一。而我国预付款担保的是否提供由发包人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从时效性上看,FIDIC合同规定预付款保函截止日期前28天若承包方未完全还清预付款,则需延长保函期限直至还清。相较我国“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FIDIC合同更具操作性,前后逻辑间的互为约束也更为明确。
当然我们要看到,FIDIC合同对于预付款担保的规定历经时间与实践,发展至今也历经了一系列修正和完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探索增加预付款担保的强制性与操作性,在借鉴国际的基础上发展特色制度。
“近年来,国内工程预付款保函市场应用快速发展,并不断优化完善,在保障预付款使用安全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可以预见,预付款担保市场即将迎来崭新的发展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