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本次改动可谓“大动干戈”,很多方面、定义、标准都有调整甚至新增,值得业内人士仔细关注,有意见也应及时提出。
《意见稿》的发布,也意味着新一版《政府采购法》即将进入落地阶段。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完善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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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去掉了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方面使得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更为突出,另一方面也更清晰地理清供采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提出一个全新的重要概念“采购估算价值”,即: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估算采购价值的主体是采购人,主要途径是市场调查、历史成交情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类似的表述均用的是“采购预算”。这凸显了采购人在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上的主体责任,也对采购人提出了更高、更专业的要求。
《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这就要求:信息化项目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不可以一家独揽,应当分包采购。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供应商低价中标、一家独揽后,在后续的维护过程中即便加价也只能单一来源让它继续干。
《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三种评审方法: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其中“最优质量法”为新增的评审方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对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的巨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