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中第三十五条还细致规定了,只有采购需求特别明确,只需要供应商报价就可以搞定的采购项目,才可以用招标或者询价,此外其他项目需要和供应商谈判才能明确需求的,均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未来将成为非常主流的采购方式。
《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规定询价适用于“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只是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
《意见稿》规定了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创新采购”。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创新采购”采购方式的两种情形:(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意见稿》第七十四条对合同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而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合同的简易形式,没有规定。第七十四条填补了简易合同的空白。
当然,针对本次调整中的一些条款,一些业内人士也提出了相应的疑问,如一直困扰行业的采购工程“二法并行”如何归一?
在第一稿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曾已删除,而本次《意见稿》中,该条目再度出现,被挪到第一百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现行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为界,分别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分别采用非招标和招标方式。20年来的实践中,给市场主体、监管管理、法律适用造成了极大困扰。业内各界人士都希望摒弃这种“链接式借法”管理模式,使管理主体更加明确、在政府采购工程上做到“两法合一”。
本次修订草案在第一稿的基础上,更加强化了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识、压实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突出了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但也仍然还有完善的空间,如果招采人们有更好的意见,截止2022年8月14日前,均可前往财政部官方网站“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