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令
第44号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审签,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张柱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
2026年7月3日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6〕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共享 、公示 、查询、应用,以及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产生和获取,能够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第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分类、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