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三)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五) 向评标专家行贿,或者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六)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信息。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 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选聘评标专家时,应当核验拟聘任专家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信息的,不得聘任其为评标专家:
(一)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库评标专家存在下列信息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六)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 年第 36 号)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公示相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