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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