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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评标专家管理规则要变了!
2026-07-08 17:31:18           点击数:

为加强本市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25〕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的要求,我们在与行业监管部门深入会商,开展调研座谈的基础上,研究草拟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6日至7月1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jzj@rs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清风路3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55585185

4.传真:010-5558518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建设,规范评标专家履职行为,促进专家资源共享,维护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政采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2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教育培训、履职考核、测试评价,以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评标专家聘任入库、教育培训、履职管理、动态调整、解聘出库等工作,形成对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开发建设专家库系统,并由该中心负责专家库系统的运行、专家信息日常维护、专家抽取、专家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评标专家履职考核、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指导区级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对本领域本行业项目评标期间的评标专家活动的监督;受理评标专家在本领域本行业评标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和问题线索,依法开展监督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维护工程项目评标现场秩序,发现评标专家异常行为时予以提醒、劝阻并记录,及时报告相关招投标项目的主管行政部门。
市、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第二章  评标专家入库
 
第七条  本市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征集工作。选聘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评标专家选聘包括增选和续聘。增选是指未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申请入库;续聘是指聘期届满的在库专家再次申请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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