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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新规正式印发,8月1日正式施行
2026-07-01 17:35:09           点击数:

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当全程参与评标,不得再参加同一时间段其他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在设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间前至少1小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移动端等方式履行请假手续。迟到超过15分钟的,视同放弃此次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请假或者迟到超过15分钟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针对缺额部分补充抽取同专业的评标专家,补充抽取情况应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时反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相对独立的专家抽取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监控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设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间到达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账号查看专家抽取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费用。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工作时间是指从专家评标时间起至结束评标时间止的全部时间。工作时间超过1天,或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评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评标费。评标专家已抵达评标地点但评标活动确需取消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专家适当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补偿。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二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与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抽取要求、日常考核、通知结果等信息的实时推送,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需求,提供评标专家信息查询、考核分数统计等功能。进一步发挥评标专家咨询热线作用,提供标准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数据安全管控,对评委名单等重要数据采用数字证书或者其他第三方加密工具进行加密;全面建立日志管理制度,对重要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均需记录操作人及操作时间;严格限制有关工作人员的查询修改权限,回收开发单位掌握的管理员权限,禁止远程更新数据库或者系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招标人选择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人需求,协助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资料、入库申请、培训考试、参与评标、履职考核等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和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联系电话、所在单位名称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当及时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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