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移交的违纪违规问题;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一)聘期届满且未被续聘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除外);
(四)入库推荐单位或者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认为其不适宜被聘任为评标专家的;
(五)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标专家,或者因个人原因,经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入库推荐单位取消推荐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收到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取消相关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解聘并调整出库。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取消相关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解聘并调整出库。除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原因外,个人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两年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动态掌握评标专家情况,对符合出库条件的专家取消评标资格,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解聘并调整出库。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专家调整出库情况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