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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新规正式印发,8月1日正式施行
2026-07-01 17:35:09           点击数: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具备任满一个完整聘期的年龄条件。本细则施行前,在库专家已续聘成功的,按照其已生效的聘期继续聘用,聘期届满后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开展续聘事宜。

第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设置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

资深专家可以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评标,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等提供咨询服务。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资深专家选聘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

应急专家主要用于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专家临时不能参加评标导致专家人数不足,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补充抽取专家等情形。

第十七条  已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聘期内未被暂停评标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标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者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在库评标专家申请应急专家的,须承诺在接到评标通知45分钟内到达指定评标场所。应急专家的申请无需另行审核,申请成功后6个月内不得进行变更。应急专家在1年内累计迟到3次及以上或者拒绝参加应急项目评标(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累计达6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应急专家资格,并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九条  进入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严格按照抽取时间、抽取区域范围以及抽取频次开展专家抽取工作。抽取专家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抽取流程在线提交,提交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评标专业、抽取人数、回避单位、回避个人、通知专家时间、专家参与评标时间等,抽取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无故取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另行设置审核环节,也不得审核抽取申请。

第二十一条  探索人工智能在专家抽取场景的应用,综合解析项目特点和评标要点,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地域分布、回避规则等条件,结合远程异地评标等要求,自动生成与项目相适应的专家抽取方案,提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参考,辅助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保障专家抽取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评标需求设置抽取时间,通知评标专家时间不得早于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专家抽取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完成,交易项目所需专业的在库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可以按照交易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从上一级专业类别或者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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